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(渝价【2011】258号)

重庆市物价局、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精神,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,经过反复研究,多方协商,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《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〈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发布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渝价【2011】258号),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,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。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,新标准主要特点有:

一、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,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;

二、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、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,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;

三、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,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,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;

四、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,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;

五、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,上下浮动幅度为30%。

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,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,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。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,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。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,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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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计件收费标准

计件收费标准(差额计费率‰)
档次计费额度(万元)差额计费率‰备注
1100以下(含100)10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
2100以上~1000(含1000)4.5
31000以上~5000(含5000)1.2
45000以上~10000(含10000)0.75
510000以上~100000(含100000)0.15
6100000以上~300000(含300000)0.1
7300000以上协商
说明:1、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。例如: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,账面值3000万元,收费金额为100×10‰万元+900×4.5‰+2000×1.2‰=7.45万元;
2、计费基数按账面值,无账面值按评估值;
3、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、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;
4、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%;
5、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。

二、计时收费标准

计时收费标准(单位:元 / 小时)
序号执业人员级别收费标准(元/小时)
1法定代表人800
2副总经理、合伙人700
3部门经理500
4注册资产评估师(含专家)360
5助理人员(中级职称以上)150
6助理人员(中级职称以下)100
说明:重庆市资产评估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。